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清算”等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同时,我国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清产核资、其他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一般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因此,资产评估必然涉及同时产生的评估增值或评估减值,对其如何进行有关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仅就其中的两个问题谈谈笔者个人的见解。
一、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投资、入股时的有关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规定,对于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按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这里的公允价值即为放弃非现金资产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若按规定所放弃非现金资产可不予评估的除外)。因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股权投资,其公允价值与投出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实务中有四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一是作为资本公积;二是作为损益;三是递延确认损益;四是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我国采用了第四种方法。但同时规定,投出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首先扣除未来应交的所得税,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以投出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为例,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递延税款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若投出的资产经评估减值,则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在处置该项长期投资时,将处置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原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的股权投资准备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待以后转增资本时,再从“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明细科目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会计分录为:
1.处置投资时,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2.转增资本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贷:实收资本
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处置该项投资所得价款小于投资的账面价值,或小于原投出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原计入“递延税款”科目而不需交纳的所得税,应随同该项投资的其他股权投资准备一并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会计分录应为:
借:递延税款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假如处置该项投资所得价款大于投资的账面价值时,将处置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原计入递延税款的所得税一并交纳,股权投资准备亦随同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1.借:所得税
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二、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时的有关处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时,应对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和验资,界定原有企业净资产产权。在资产评估中对有关资产损失的处理,应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与企业资产原账面价值有差额的,应调整资产账面价值,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具体来说,对于流动资产、长期投资以及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递延税款”和“资本公积”科目;对于固定资产,当评估的累计折旧大于评估时原账面累计折旧时,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与评估时原账面原价之间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的累计折旧与评估时原账面累计折旧的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递延税款”和“资本公积”科目。当评估的累计折旧小于评估时原账面累计折旧时,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与评估时原账面原价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的累计折旧与评估时原账面累计折旧的差额,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两者的合计数,贷记“递延税款”和“资本公积”科目。当评估的累计折旧等于评估时原账面累计折旧时,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与评估时原账面原价之间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递延税款”和“资本公积”科目。
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如果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已经折成股份,并按税法规定不再征税的,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不再作其他处理;如果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未折成股份,并按税法规定在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需要征税的,在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调整资产账面价值时,应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计入“递延税款”的贷方,资产评估净增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如果企业在计提折旧时,仍按原账面原价计提,不按评估后的账面原价计提,则评估增值部分不需要计算未来应交的所得税,企业应将评估增值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待计提折旧时再从资本公积转入累计折旧。如果企业按评估确认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折旧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企业按规定于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或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评估增值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企业原计入资本公积金的资产评估增值准备在未实现前,不作任何处理,待实现后从“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并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股本。
对于资产评估增值如何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理论上讲应当在各项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费用时分别项目处理。但由于在股份制改组时,资产评估是将资产增值和减值相抵后的净额计入资本公积的,在实际工作中很难一一对应,可考虑按照税法规定采用综合调整办法,即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应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照每一项目的实际增减值情况逐项调整。